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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 / 04 / 01
    『資訊觀測站』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辦法
      資料來源:苗栗市公所全球資訊網
      業務承辦:社會福利課
      受理單位:民政課里幹事
      服務電話:(037)331910轉150


      ※補助對象:
      一、設籍本縣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並實際居住戶籍所在地者。
      二、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三、未接受政府補助收容安置。
      四、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金額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2.5倍。
      五、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
      未超過1人時為新台幣200萬元每增加1人增加25萬元〈投資金融併入存款本金計算〉。
      六、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不動產以未達公告現值650萬元為限


      ※應備申請書表及證明文件:
      一、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正.反影本
      【家中其他家屬若有身障手冊,也請一併附上】
      二、申請人(身障者)印章
      三、申請人郵局存摺簿影本(封面及最近一年交易明細內頁資料)
      四、若委託申請需另備受託人身分證、印章
      五、本人、配偶、父母、所有兒子、女兒、同一戶籍共同生活之其它直系親屬,申報扶養之納稅義務人戶籍資料


      ※補助標準:
      一、列冊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8,499元,輕度者每人每月核發4,872元。
      二、非列冊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4,872元,輕度者每人每月核發3,628元
      三、該申請人若因戶籍遷出或死亡者,於次月起停止補助。


      ※備 註:
      一、列冊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免予申請,依冊核發。
      二、同時符合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申請及政府所提供之其他社會福 利津貼時,僅能擇一領取,但低收入戶生活津貼不在此限。
      三、補助內容、計算方式或最低生活費若有調整,以最新修正之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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